交通標志,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在交通標志中一般是以安全、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志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 交通標志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分為:主要標志和輔助標志;可動式標志和固定式標志;照明標志、發光標志和反光標志;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志。
早在中國周代,已有“列樹以表道”的記載。在古羅馬時代,從羅馬到加普亞的軍用大道上設有里程碑和指路牌。但是大多數人認為現代道路交通標志的起源,應該追溯到1879 年12 月的英國——參加自行車聯盟的地方組織塞克林格俱樂部,在通往山區的道路上設置了一個預告危險的交通標志:“到塞克利斯特—這個山丘危險“。這個用油漆寫在鐵板上的預告標志成為有史以來文字記載的*早的道路交通標志。而*早在道路上設置交通標志的行政管理部門,則是英國英格羅斯特郡的英特恩沼澤地路政局。它曾于1881 年10 月在莫特恩小山的明顯之處設置了警告標志。1901 年10 月,在得到格羅斯特郡州議會許可后,英國汽車聯盟在格羅斯特的巴德利普小山頂上設置了世界上*初的汽車專用警告標志。后來,英國有關行政當局根據1903年頒布的《汽車條例》,獲得了設置交通標志的權力,并在同年3 月10 日向各地方行政局下發了“建議采用如下交通標志“的文件:即在木板上畫一個直徑457 毫米(18 英寸)的白色*,表示速度限制;紅圈表示禁止;紅線三角表示警告;菱形表示交叉點,危險的拐角,急轉彎場所。由于當時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當局都接受上述建議,因此出現了交通標志不統一,不利于過往汽車司機馬上識別的混亂局面。直到1930 年以后,才使得統一的交通標志法令在英國各地獲得認可,使交通標志更加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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