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適用于民用建筑玻璃幕墻、石材幕墻、金屬板材幕墻和人造板材(如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石材蜂窩復合板、高壓熱固化木纖維板和纖維水泥板等)幕墻工程維護維修和運行管理。
既有建筑幕墻工程維護維修的材料、設計、加工制作、安裝施工、工程驗收及保養和維修,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幕墻防水密封膠的一般要求
建筑幕墻維護維修實行使用方負責制。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后,建筑幕墻的使用方應委托有相應工程設計、施工和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安全隱患排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幕墻,使用方應委托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可靠性鑒定。
建筑幕墻何時需要進行安全可靠性檢驗與評估?
國家相關建筑幕墻設計、制作、安裝和驗收等技術標準規范實施之前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后并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建筑幕墻;未經政府質量管理部門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墻;工程技術資料、質量保證資料和專項驗收資料不齊全;停建建筑幕墻工程恢復復工前;當遭遇地震、火災、雷擊、爆炸或強風襲擊后發現幕墻有損壞情況;發生幕墻玻璃破碎、墜落,開啟扇墜落或構件損壞等情況;玻璃幕墻主體結構經檢測、評估存在安全隱患;建筑幕墻使用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使用方要求進行評估;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性檢測與評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