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商務部獲悉,由商務部條法司發布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于本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顯示,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立檔案資料,即在收購時要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內容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類別、商標、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和生產日期。而從個人手中收購時,要登記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從企業收購時,則應登記企業營業執照有關內容。
違反上述規定,按照意見稿,將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意見稿表示,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在顯著位置粘貼舊貨標識。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在交易達成后,必須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保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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